当时的香港律政司坚持:
「宁枉杀无辜!也胜于承认英国人的智慧和行动无法找出真凶!」(高马可:《香港简市》)
似乎,在某些洋人角度看来,这单案件若由法院受审,未必能够有足够证据将疑凶绳之以法。
你可能会奇怪,在面包下了砒霜,那一定是人为作案,为什么裕成办馆的人也有机会摆脱罪名?
这里先简介部分普通法司法制度的一些观点。
首先是「无罪推定原则」,简单来说,一个人若未被证实及判决有罪,在审判上应推定为无罪。
所以,裕成办馆的疑犯,之所以称为「疑犯」,纯粹是因为他们与案件有嫌疑,但他们仍可享有公民辩护的权利。
在此原则下,提出起诉的检察官应尽力找寻「疑犯」犯罪的证据,以证明被告事实上的确有罪。
若证据显示不足,被告将会无罪释放。
这与当时大清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不同,在此原则下,被告人必须收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才能有机会无罪释放。
你或许会说,「无罪推定原则」岂不是有机会让真正犯案的凶手因检察官证据不足而脱罪?岂不是让更多罪犯逍遥法外?
你说出了重点来。
但英国的普通法法治精神就是,宁可错放一人,也不愿错杀一人!
因为在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下,会有更多的被告因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犯罪,而被迫送进牢房!
若有犯罪都算了,你岂不能看见历朝历代的冤狱多不胜数?
被剥夺自由的无辜公民,成为「有罪推定原则」下的受害者!
「不行!将他们交给香港法院受审!」
港督宝宁虽然为受害者,但仍然相信香港司法制度,将他们交给法院审理,希望法律能够还他们一个公道。
2月2日,本案在最高法院开审。
张霈霖聘请了两名大律师作为辩方,控方代表律师为律政司晏士地。
张氏和另外九名被告被控「施用毒药并意图杀人及谋杀殖民地医官」。
本案的关注点,落在了张氏究竟有没有足够的犯案动机。
辩方:法官大人!被告在华人社会德高望重,而且家境富裕,他没有犯案的动机。这次的毒面包案,很大程度是受到同行竞争的陷害。
控方:法官大人!被告公司正在面临财困,故他收受了清朝的利益,接受国内团体的呼吁,在中英关系恶化之时,在裕成办馆下毒一举歼灭香港的殖民地地方官!
辩方:法官大人!被告一家人也吃了面包!他们当天在前往澳门的时间,他们也有中毒的征兆!呕吐不止!他们也正以为是英方所下的狠手!若然他们有心毒害洋人,为什么他们自己也要吃有毒的面包?
控方:法官大人!被告的呕吐只是晕船浪所致!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他们吃了毒面包的中毒现象!这案牵连甚大!无论张氏是否知情,都应该被处以绞刑!
审讯结束,由洋人组成的陪审团退庭商议。
2月6日,陪审团5比1裁定,被告罪名不成立!无罪释放!
事后,由于洋人对审讯结果大为不满,想在释放张霈霖后对他运用私刑。港督宝灵见事态严重,请示伦敦英国殖民地部,最终决定将张霈霖等被告递解出境。
张兄事后到澳门和越南继续买卖洋货,成为当地著名的商人,至1900年逝世,终年70岁。
毒面包案到此结束,虽然数百名中毒的洋人无人即时死亡,但有3人因中毒后遗症而逝世,其中包括宝宁夫人。
英国政府非常关注这事件,伦敦晨报是这样骂清政府的:
「中国禽兽所做的丑陋恶毒之事、前所未见的背叛??因所作之事极其败坏??而未能得逞!」
港英政府也在事后非常紧张,或者可谓患了「ptsd(创伤后压力症)」,立马加紧对香港治安的控制,包括奏请伦敦派出五千名士兵驻扎香港,香港人继续宵禁,国内船只不得进入香港270公尺海域??
大体来说,这件事虽然上升到国际社会层面,某程度上反映了清政府和英国之间角力的其中之一事件,香港人民或有可能受到民族情绪和国内的煽动而策划这场案件。
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即使香港人民不是受到国内鼓吹,而是出于其他原因犯案,那他们的犯案动机在当时也会被拌入中英角力的漩涡里面。
值得留意是,港英政府将这事交由司法机关处理,即使港督是受害者,很想打赢官司,但也无法左右司法结果,司法是独立于行政、立法机关,维持着司法制度的精神。
怎么说呢?或许是上天看见宝宁推动第二次鸦片战争,给他一个重重的教训! ', ' '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