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陈伊婷当时主动提及,自己有一笔25万元的存款,可以拿出来。”
“2018年10月13日,由陈伊婷发送给周阳的语音消息中,明确了这一点。”
“所谓的‘哄骗,是根本不存在的。”
“因此我方当事人,并不具有将他人财物,占为己有的故意。”
“仅凭这一点,就无法被认定为‘侵占行为。”
金胜也不开口反驳,就静静的看着他表演。
利用己方出具的证据来反攻。
算是一个优秀刑辩律师的必备技能了。
徐华波也仿佛已经跳出了刚才的不利,越说越有底气的样子。
“至于什么故意设计成‘婚前财产,更是自诉人的臆测,毫无事实依据。”
“真实的情况,是周阳在上网的时候,无意中看到了海悦小区,正在对外发售。”
“该小区距离工作的地方比较近,房屋的价格也比较合适。”
“联想到自己正好要买房的需求,所以在当天就过去进行咨询。”
“在经过实地查看后,周阳非常满意,随后联系了自己的母亲徐美凤,当场就签订了购房合同。”
“可由于当时正处于上班时间,周阳不想打扰陈伊婷的工作,同时也因为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业务。”
“所以就先行登记了自己一个人的身份信息。”
“周阳和徐美凤母子二人,从始至终都没想过独自‘占有这个房子。”
“同样,2018年12月8日,由徐美凤发给陈伊婷的微信消息中,也提到了这一点。”
“法庭可以进行查验。”
不得不说,徐华波能混成合伙人,是有一定道理的。
要想构成侵占罪,有四个必要的条件。
第一:行为人必须存有明确、具体且非法的占有他人财物之意图?。
第二: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占行为?。
第三:被侵占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?。
第四:行为人必须在权利人提出返还请求后,仍然坚持拒不交还??。
徐华波知道在现有的证据中,想要全盘否认根本不可能。
所以就盯着其中最难界定的一点来打。
眼下这两段说词,就是为了模糊掉周阳和徐美凤两人,具有主观故意这一点。
先点明主题,再辅助说明。
这叫‘以点破面,‘借力打力。
辩护的思路很清晰啊!
只是很可惜,他的说法里有个很小的逻辑漏洞。
这时候,主审法官听完了几段语音后,又开始发问了。
“被告人周阳,你在10月13日的微信中提及。”
“徐美凤跟你说过,不管你们俩能出多少钱,她都会再添一点买房。”
“这句话中的‘你们俩,指的是你和陈伊婷对吗?”
金胜也来了兴趣。
这个叫董善的法官很有意思啊!
都开始抠细节了。
看来是认准了周阳这个软柿子。
又把问题抛给了他。
或许主审法官认为,刚才击破过他的心理防线了,再来问他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。
这次周阳倒没有一点迟疑的回答道:“是的。”
主审法官紧接着问道:“所以说,是徐美凤先问的,你们能出多少钱。”
“接着你去告诉的陈伊婷,才有她出资25万的事情。”
“对吗?”
周阳又一次愣住了。
这个逻辑还真没毛病。
都不用金胜出手,对方就已经捉襟见肘了。
这是个负责任的好法官啊!
真给力。
金胜可太舒心了。
从没想到过,‘原告位竟然还有这个福利。
以后看来得再试试。
徐华波此时整个人都不好了,看来是自己的辩护策略出了问题。
搞得主审法官,对己方的信任度全无。
频频挑刺不说,还跳过自己去问周阳。
碍于规则限制,他还真没什么好办法。
早知道就先不搞‘重婚罪这个点了。
徐美凤此时就算再迟钝,也能看出不对劲儿了。
她才不会去管什么规定。
可刚想开口说什么,主审法官继续发问了。
“被告人周阳,请正面回答我的问题。”
此时,周阳眼睛向左右两边瞟了瞟,一咬牙回道:“是的。”
“是我妈先问的,问我和小婷有多少钱。”
“但是那个25万,确实是小婷主动说要出的。”
“哪怕她当时跟我说没钱,相信我妈也不会说什么的。”
金胜的嘴角,不由得挂上了一丝笑容。
在事实面前,谎言不堪一击啊!
‘主动出钱这个点先被打破了。
徐美凤具有‘侵占意图的嫌疑被加深了。
“对...我当时也就是随便说说的。”
“就算他们小两口都说没钱,我也得把房子给买了。”
“再说了,小婷是个孤儿,一个亲人都没有。”
“我这个当婆婆的,跟她的母亲有什么区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