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是在悲愤之下,陈伊婷于8月22日主动提出离婚。”
“9月2日,周阳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。”
“其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,只有不到3万元的存款,以及婚后购买的别克牌小轿车一辆,价值约在16万元左右。”
“当陈伊婷询问关于房产的问题时,被告人更是拿出了购房合同、房产证明、付款凭证。”
“原来是徐美凤在收到该笔款项后,便伙同周阳刻意设计成了婚前财产。”
“明确表示,该房产与陈伊婷毫无关系。”
“两人的此种行径,符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,构成了侵占罪。”
“同年9月11日,被告人周阳与毛雪芳开始同居,并一直延续至今。”
“期间,更是向周围邻居,以及其他同事、朋友言明,毛雪芳是他的新太太。”
“可谓是人尽皆知。”
“这一行为,符合事实婚姻成立的三个条件。”
“一: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”
“二:公开同居。”
“三:被大众认为是夫妻关系。”
“但直至今日,周阳与陈伊婷并未办理离婚手续,仍旧处于婚姻存续期间。”
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,构成重婚罪。”
“综上所述,恳请法庭依据《刑法》中的有关规定,对被告人周阳,徐美凤进行惩处。”
“相关的证据,均已提交法庭。”
“另外,我方申请追加‘第一次离婚案庭审的录像,庭审记录作为证据,请法庭予以支持。”
金胜这次的起诉书,倒没玩什么骚操作,中规中矩的。
有些时候,反而越朴素越好。
特别是眼下这个案子。
虽说陈伊婷现在是原告方,可那也是通过反诉来的。
侵占罪这种刑事自诉,除了有充分的证据之外,同情分也很重要。
等到庭审结束后,法官给对方量刑,以及划定赔偿数额的时候,会差不少。
再加上个重婚罪,这不妥妥的‘渣男嘛。
可惜主审法官不是女性,否则更容易拿分。
同性相怜的道理懂不。
主审法官这时候对着徐华波问道:“被告方,对于两个罪名的指控,有什么异议吗?”
“有的”
徐华波拿出一张纸说道:“法官,我想先反驳一下重婚罪这一点。”
“可以”
听到主审法官的回答后,徐华波眼神一凝,看向金胜道:“原告律师,你是否对法条的理解有所偏差啊!”
“首先,周阳已经和陈伊婷在商谈离婚事宜,并且两人分居超过一年以上。”
“各自去结交异性朋友,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吗?”
“至于所谓的事实婚姻,更是无稽之谈。”
“据周阳所说,毛雪芳在一次意外醉酒中,导致怀了孕。”
“由于她的身体不是很好,她害怕一旦流产,以后或许就不能再生育了。”
“而她本人,是非常喜欢小孩子的。”
“虽说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,但她也决定生下来。”
“于是,她就找了周阳这个同事兼好友帮忙,想要借用一下名义,好应付家人。”
“周阳当时也处在失去孩子、离婚的痛苦中,对于毛雪芳的遭遇,更是感同身受。”
“所以没考虑多久,就答应了下来。”
“一个女孩子,又怀着孕,独自生活肯定是不行的。”
“所谓帮人帮到底,送佛送到西。”
“周阳提议,干脆让毛雪芳搬过来,也好有个照应。”
“为了不产生流言蜚语,在面对邻居、朋友的时候,只能以夫妻相称。”
“故此,自诉人对我当事人的指控,或许是源自误会。”
金胜越听心里越想笑,怪不得今天毛雪芳没有出现。
原来是因为这个。
周阳的求生欲望很强啊!
还真特娘的会编故事,脸都不要了。
真的是没谁了。
不得不说,效果还是挺好的,相当于把金胜提交的几个证据一次性全都给否决了。
徐华波能混到今天这个地步,还是有几把刷子的。
事实根本发生了偏差,证人证言、视频监控、医院病例,这些暂时没用了。
至于徐华波趁机怼了自己,这倒都是小事。
大不了,等会儿还回来就是了。
又不是没有机会。
没等金胜开口,主审法官问道:“被告方,有证据能支持你的说法吗?”
徐华波立即回道:“有的,两人当时虽说只是口头上进行的商议。”
“但毛雪芳还是手写了一份承诺书。”
“上面详细的介绍了事情的经过,并保证等孩子出生后,绝不会让周阳负责。”
说完就把准备好的东西,交了上去。
金胜心里也不由感叹了一句,这个无耻的样子,跟以前的自己真是一模一样啊!
讼棍模式了解一下。
笔迹鉴定这个东西,又不能精确到具体时间。
毛雪芳就算是做的伪证,被戳穿了也完全不怕。
因为她有孩子傍身。
很快,金胜也拿到一份复印件。
扫了两眼就放下了。
有徐华波在旁边指点,内容上肯定不会出错的。
“自诉人,对于被告方的说法,你有什么反驳的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