董事会不召开并不意味着大股东们放弃监管,监管权力被赋予到了监事会。监事会依然按照股本来进行设置,不过持股人可以任命代表自己的监事会成员。
监事会成员按照50万两原始股本为一人(1票)进行设置,原则上来说,全会有效表决票一共高达60票。
不过,考虑到有些大股东手里不止50万两,而有些小股东又远远不到50万两,因此又另有规定:大股东可以任命一人“总代持监事会票”,也可以分散代持;小股东则可以抱团取暖,自行商议“联合代持监事会票”。
总代持、分散代持以及联合代持时,“代持监事会票”的原始股本误差最高不得超过五万两原始股。这一条导致总票数可能出现误差,通常来说,绝大多数时候都应该是会出现超过60票的——比如这一届监事会最终就出现了63票的总票数。
监事会成员三年一任,可以无限期连任(只要股东愿意任命就行),除犯法(国法)、违规(内部规定)、去世、重病、丁忧或引咎辞职等特殊情况之外,原则上不在任期内进行临时调整。
监事会成员(1票或代持1票以上)可以监督明联储一切日常工作,也可以随时要求明联储出示其指定账目供其查账,但考虑到不能因此严重影响明联储日常工作,故同一类、同一事查账有一个月“冷却期”。
这一个补充条款又说明了另一项制度:监事会成员不得干涉明联储的日常工作,当然更不得交叉任职。
除了查账,监事会的日常权力与后世正规公司的监事会基本一致,其主要职权的标准表述是:监督检查明联储的财务会计活动;监督检查明联储终生总裁和总经理、经理等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是否存在违反大明律令、明联储内部章程的行为;要求总经理、经理或其他工作人员纠正其损害明联储名誉、利益的行为;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(但只要高务实没死,这一条就只能算是理论权限);执行明联储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由京华“初创”的董事会制度现在已经为大明高层所了解,这一次又加入了监事会制度,某种程度上来说,现代股份公司制度的核心已经差不多都被引入了。从接受程度上来看,算是成果喜人,以至于高务实都在考虑是不是可以找个机会推出《公司法》了——当然,如果真要推出,他多半会给它换个名字,比如改叫《企业法》。
银行、股份制、公司法,高务实把这些东西联系起来,可不是弄着好玩的。某种程度上来说,他其实是在抄原历史上荷兰人的作业——不过是抄的17世纪的作业,提前了几十年。
实际上第一家银行并非出现在荷兰,在地中海地区仍是欧洲经济中心的时候,意大利就已经诞生了最初的银行。
当时的银行,主要以保管财产为业务,商人把货币存在银行,还需要向银行缴纳管理费。而且当时的银行并没有发展出贷款功能,因此还不能算是现代意义的银行。
1609年,阿姆斯特丹银行在荷兰成立,这是世界第一家具有现代意义的银行。阿姆斯特丹银行利用了大量闲置在荷兰的资金,一边吸收荷兰人民的存款,一边为商人提供贷款。这是最早的信用业务,也是现代银行的核心职能。
随着荷兰银行业的进一步发展,上至国王下至平民,包括其他欧洲国家,都参与到荷兰银行业的经营中,荷兰也因此赚取了大量利润。
京华银行最早是从京华钱庄进化过来的,从“钱庄”进化成“银行”的主要因素,也正是开始从事贷款业务。
不过京华银行虽然有着京华的金字招牌,贷款的对象群体还是有限,基本上来说是针对与京华集团有业务往来的商人进行贷款,很少扩大化,也很难扩大化。
这次京华银行掏出大笔银子入股明联储原始股本,某种程度上也是扩大了经营范围——南方商人敢明里暗里抵制京华银行,但肯定不敢也不会抵制明联储,这就让京华银行实际上完成了一次“换壳上市”。
荷兰在17世纪的“作业”不仅仅是银行业。一方面,荷兰的银行业不断发展,为金融活动积累了大量资本;另一方面,随着航运时代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,民众参与商业活动的积极性不断提高。
1602年,荷兰成立了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——东印度公司,这是一家最早由民众筹资,企业获取利润后向民众发放利息的公司。东印度公司是世界第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,创新了现代企业的种类。
该公司最早采用股份制发展,公司资金源源不断地从银行和荷兰人民手中筹措,荷兰政府也一度成为了东印度公司的股东。由于资金充沛,又得到政府支持,东印度公司很快成为了荷兰最大的企业,并在荷兰对印度的贸易中占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。
不过这一次,世界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就没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份了,高务实京华旗下的一些“合资公司”明显比它早了将近二十年,从京华开始和靖难系勋贵合作开始,京华旗下就出现了一溜儿的“股份制合资公司”,而且股东也是吃利息(分红)的。
不过公司法这个东西,就不是荷兰首创了。有关公司的最早立法可以追溯到1673年法王路易十四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商事法律——《商事条例》。
到了1807年9月,依旧是法国最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典法——《法国商典法》。1892年,德国又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《有限责任公司法》。
这些商业法对那个时代企业的大发展创造了合适的环境,从法律和社会层面促进了商业的进一步繁荣。高务实觉得,随着京华的大发展,南方商人抱团与京华抗衡,大明已经可以考虑搞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使得“生产制度符合生产力的发展”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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